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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市苏宇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苏宇水务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312号原告东营市苏宇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曹州路商贸城。法定代表人王振飞,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222号。法定代表人王庆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苏宇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苏宇水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于庭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0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苏宇水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苏宇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35元,减半收取4918元,由原告东营市苏宇水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爱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