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玉梅与宝鸡市金台区土产日杂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梅,宝鸡市金台区土产日杂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梅,女,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土产日杂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表人崔宝军,经理。本院执行张玉梅与宝鸡市金台区土产日杂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标的为16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03执恢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段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