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卢军与嘉兴市港区8090主题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军,嘉兴市港区8090主题酒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2民初159号原告:卢军。被告:嘉兴市港区8090主题酒店。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嘉福楼1幢301、401室(乍浦镇天妃路***号)。经营者:陈志平。原告卢军与被告嘉兴市港区8090主题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广告款3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赔偿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5日,双方签订户外广告合同书一份,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制作广告服务,总价款80000元。2015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原告广告费30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年底前付清。但上述款项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兴市港区8090主题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卢军款项30000元其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300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嘉兴市港区8090主题酒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桂振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史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