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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顾益珍与徐元奎、叶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益珍,徐元奎,叶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顾益珍,女,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徐元奎,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叶国军,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顾益珍与被执行人徐元奎、叶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1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14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汪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