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03执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397号申请保全人:林皓强,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保全人:梁耀兰,女,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保全人林皓强与被申请保全人梁耀兰因房屋买卖合同而发生纠纷,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要求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梁耀兰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物。申请保全人林皓强已提供其名下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江某里198号某室的房产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粤0703财保46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保全人林皓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财保46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保全人林皓强名下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江某里198号某室的房产。二、在人民币2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或扣押被保全人梁耀兰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常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阮 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