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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范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481号原告:范某,女,1989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马永明,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男,1987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 判 员  王仕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连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