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行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华楼不服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楼,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03行初73号原告杨华楼,无固定职业。被告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21号。法定代表人孔令泰,局长。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曹文斌,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玉军,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楼不服被告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因原告杨华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华楼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金明山审 判 员 刘红娟人民陪审员 乔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石 梦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