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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恩林与葛云巧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恩林,葛云巧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266号原告李恩林。委托代理人窦健,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云巧。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恩林诉被告葛云巧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恩林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恩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诉讼保全费370元,合计670元,由原告李恩林负担。审判员  施正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