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恩林与葛云巧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恩林,葛云巧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266号原告李恩林。委托代理人窦健,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云巧。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恩林诉被告葛云巧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恩林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恩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诉讼保全费370元,合计670元,由原告李恩林负担。审判员 施正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