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民终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宋凯迪与商丘市傲雪种业有限公司、商丘市欧粉种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丘市傲雪种业有限公司,商丘市欧粉种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傲雪园艺作物种植技术有限公司,孙绍礼,袁文选,宋凯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傲雪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玉俭,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欧粉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孙高峰,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傲雪园艺作物种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双双,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绍礼,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文选,男,1956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凯迪,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商丘市傲雪种业有限公司、商丘市欧粉种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傲雪园艺作物种植技术有限公司、孙绍礼、袁文选与被上诉人宋凯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商丘市傲雪种业有限公司、商丘市欧粉种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傲雪园艺作物种植技术有限公司、孙绍礼、袁文选没有交纳上诉费,经依法催交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商丘市傲雪种业有限公司、商丘市欧粉种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傲雪园艺作物种植技术有限公司、孙绍礼、袁文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峰审 判 员 文志林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田英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