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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费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1433号原告刘某某,男,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费某某,男,1967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讲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