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386号原告邓某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4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邓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远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真明附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