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申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鲍国麟与被申请人蒋宏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鲍国麟,蒋宏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4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鲍国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宏健。再审申请人鲍国麟因与被申请人蒋宏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一终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鲍国麟再审申请称: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错误。一、二审法院判决证据不足,显失公平、公正。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鲍国麟与蒋宏健签订的《产权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蒋宏健依约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鲍国麟未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构成违约,其应承担违约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鲍国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鲍国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庆卫东审 判 员 张铁军代理审判员 郭 弘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白渊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