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执第02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赵锡华与罗勇李莲芹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锡华,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第02459号申请执行人赵锡华,女,汉族,1957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罗勇,男,汉族,1971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赵锡华与被执行人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2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勇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锡华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綦法民执字第02459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永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延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