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娟与被告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5民初2445号原告王娟,女,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08954902N),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严陆根,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丽,女,系公司员工。原告王娟与被告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按每月2500元的标准,自2015年11月1日起算至2016年1月31日为7500元,此后亦按此标准计算至房屋交付之日止,并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5年1月20日,原告王娟(乙方)与被告利源公司(甲方)签订《百家湖西花园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利源中路168号百家湖西花园伦敦城38幢1902室房屋(以下简称1902室),建筑面积56.24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39.72平方米,总价为777448元;甲方应于2015年10月31日前交付该商品房;甲方迟延交付该商品房的,应按照甲方迟延交付的实际天数,以5元/天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现被告利源公司开发的百家湖西花园伦敦城38幢房屋尚未竣工,尚未向原告交付。审理中,经本院向多家中介服务机构询价,百家湖西花园伦敦城1居室房屋的月租金为2000元。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王娟与被告利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遵照履行。而利源公司未按约向王娟交付房屋,系违约行为,应负纠纷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购房人认为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过低,请求调整提高的,可以参照同地区房屋租金标准上调,但不应高于租金标准,故参考附近同地段房屋租金,王娟有权要求利源公司按照2000元/月的标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经计算,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6000元,此后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可以按照2000元/月的标准计算至涉案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故对原告王娟要求被告利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娟支付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6000元,此后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按照2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至1902室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利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文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