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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与许云、杨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许云,杨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6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负责人:蔡忠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永明,法务经理。被告:许云,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三联村拓岗队5号。被告:杨静,女,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与被告许云、杨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丹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孔晓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