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2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30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某,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阮胜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卢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