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5执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廖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保8号申请执行人廖某某。住楚雄市。被执行人刘某某。住姚安县。本院在执行廖某某申请刘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6)云2325民初11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在姚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账户上的现金207031.80元采取保全措施:即冻结现金207031.80元。现上述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325执保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林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丕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