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325执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廖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保8号申请执行人廖某某。住楚雄市。被执行人刘某某。住姚安县。本院在执行廖某某申请刘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6)云2325民初11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在姚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账户上的现金207031.80元采取保全措施:即冻结现金207031.80元。现上述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325执保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林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丕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