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30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紫沁与被执行人薛会萍侵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紫沁,薛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30执51号申请执行人:赵紫沁,女,1956年4月23日生,汉族,住X县X镇X路X家属院*排*号,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润年,男,1957年7月3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赵紫沁丈夫。被执行人:薛会萍,女,1975年4月5日生,汉族,住X县X苑X区。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赵紫沁申请薛会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芮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薛会萍应支付申请人赵紫沁案款76888.0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52元,申请执行费1072.1元。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芮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天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 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