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1民初622号原告孙某。被告谢某。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现均成年并出嫁。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作出(2015)沧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原告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其它双方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自行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白西云代审 判员 刘 帅人民陪审员 张忠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董云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