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王自英申请执行汪育华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自英,汪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339号申请执行人王自英,女,汉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中和朝阳路315号5栋3号。被执行人汪育华,男,汉族,1969年3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金雁路404号4栋3单元7楼1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673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汪育华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静祥路46号2栋2单元4楼404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闵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