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1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何爱彤、何才辉等与安徽胜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爱彤,何才辉,安徽胜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322号之一原告:何爱彤,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何才辉,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宛家本,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胜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770561999。法定代表人:陈晓鹰,该公司经理。原告何爱彤、何才辉与被告安徽胜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爱彤、何才辉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胜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铁四局庐铜铁路二标段“瓦洋河特大桥”项目部的工程款收入1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庐江县城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胜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铁四局庐铜铁路二标段“瓦洋河特大桥”项目部的工程款收入1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邢 亚 东代理审判员 莫 少 军人民陪审员 邓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珏(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