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81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郭继东因与被告梁俊、安徽大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继东,梁俊,安徽大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475号原告:郭继东,男。被告:梁俊,男。被告:安徽大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俊,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郭继东因与被告梁俊、安徽大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梁俊、安徽大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继东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大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工程款500万元。二、冻结原告郭继东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存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