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蒲云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1754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三峡移民广场国成滨江名都,组织机构代码77179059-X。法定代表人沈毓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蒲云琼,男,汉族,1978年2月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蒲云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元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