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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于双双与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双双,陈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02民初324号原告于双双,女,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被告陈艳,女,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原告于双双与被告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长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双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艳经本院合��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双双诉称:被告因为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4月24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偿还了1万元,剩余2万元至今未还,利于也于2015年10月份停付。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24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5%计算)。被告陈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艳于2014年4月24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后返还1万元,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未还,双方书面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利息依约支付至2015年10月24日。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递交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明,言证与书证能相互印证,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艳向原告于双双借款2万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该笔债务被告应予偿还。原告主张该借款利息从借款之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月利率按2.5%计算,由于超过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本院予以调整为按利率2%计算,从2015年10月24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陈艳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于双双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24日起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2%计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陈艳承担,款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长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国雄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