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姚某、范某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范某,杨某甲,易某,杨某乙,陆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刑初2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绰号娃娃),无业。因犯盗窃罪,2014年7月1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8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范某(绰号小四川),无业。被告人杨某甲(绰号胖子),无业。被告人易某(绰号小株洲),男,1995年1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攸县,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攸县丫江桥镇团仓村易家组。因盗窃,2013年6月6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杨某乙(绰号杨华),无业。因犯盗窃罪,2013年2月5日被中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1年5个月。被告人陆某(绰号广西),无业。因犯抢劫罪,2004年5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3月18日刑满释放。上列六被告人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告人范某、杨某甲、陆某于2015年5月7日、被告人姚某、杨某乙于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易某于2015年5月18日分别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均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杨某甲、姚某、杨某乙、易某、陆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波出庭支持公诉,六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易某结伙窜至怀化市鹤城区城东溆怀高速连接线,采用剪线、抽线的方式将溆怀高速连接线路灯电缆线1根盗走,后由被告人杨某甲销赃。2、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易某伙同“小杨”(另案处理)窜至怀化市鹤城区城东溆怀高速连接线,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溆怀高速连接线路灯电缆线7根盗走,后由被告人杨某甲销赃。3、2015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易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城东溆怀高速连接线,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溆怀高速连接线路灯电缆线2根盗走,后由被告人杨某甲销赃。4、2015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易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城东溆怀高速连接线,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溆怀高速连接线路灯电缆线2根盗走,后由被告人杨某甲销赃。5、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易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城东溆怀高速连接线,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溆怀高速连接线路灯电缆线9根盗走,后由被告人杨某甲销赃。6、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易某窜至鹤城区城东溆怀高速连接线,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溆怀高速连接线路灯电缆线1根盗走,后销赃至中转库顿开爱(另案处理)的废品收购店。7、2015年3月下旬一天,被告人杨某乙、姚某、范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溆怀高速连接线,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溆怀高速连接线路灯电缆线2根盗走,后由被告人姚某销赃至中转库顿开爱的废品收购店。8、2015年3月下旬一天,被告人杨某乙、姚某、范某伙同“张坤”(另案处理)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溆怀高速连接线,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溆怀高速连接线路灯电缆线1根盗走,后由被告人姚某销赃至中转库顿开爱的废品收购店。9、2015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姚某、范某及“张坤”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溆怀高速连接线,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溆怀高速连接线路灯电缆线1根盗走,后由被告人姚某销赃至中转库顿开爱的废品收购店。10、2015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姚某、范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溆怀高速连接线,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溆怀高速连接线路灯电缆线1根盗走,后由被告人姚某销赃至中转库顿开爱的废品收购店。11、2015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姚某、范某、杨某甲伙同“云总”(另案处理)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溆怀高速连接线,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溆怀高速连接线路灯电缆线1根盗走,后由被告人姚某销赃至中转库顿开爱的废品收购店。12、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姚某、范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溆怀高速连接线,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溆怀高速连接线路灯电缆线1根盗走。13、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姚某、范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溆怀高速连接线,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溆怀高速连接线路灯电缆线1根盗走。14、2015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姚某、范某、杨某甲及“云总”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溆怀高速连接线,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溆怀高速连接线路灯电缆线4根盗走。15、2015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姚某、范某、杨某甲及“云总”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溆怀高速连接线,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溆怀高速连接线路灯电缆线3根盗走。16、2015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姚某、范某、杨某甲及“云总”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溆怀高速连接线,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溆怀高速连接线路灯电缆线4根盗走。17、2015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姚某、范某、杨某甲及“云总”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溆怀高速连接线,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溆怀高速连接线路灯电缆线3根盗走。18、2015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姚某、范某、杨某甲及“云总”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溆怀高速连接线,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溆怀高速连接线路灯电缆线2根盗走。19、2015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姚某、范某、陆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溆怀高速连接线丽江家园对面公路桥头,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溆怀高速连接线路灯电缆线2根44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911元。20、2014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乙、易某窜至吉怀高速朝天坳隧道内,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该处的电缆线3根盗走。21、2014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乙、姚某、易某窜至吉怀高速朝天坳隧道内,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该处的电缆线4根盗走。22、2014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乙、易某窜至吉怀高速朝天坳隧道内,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该处的电缆线1根盗走。23、2014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乙、易某窜至吉怀高速朝天坳隧道内,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该处的电缆线1根盗走。24、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乙、姚某、易某窜至吉怀高速朝天坳隧道内,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该处的电缆线1根盗走。25、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乙、姚某窜至吉怀高速大坡垴隧道内,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该处的电缆线1根盗走。26、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易某、范某及“小杨”窜至吉怀高速大坡垴隧道内,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该处的电缆线5根盗走。27、2015年2月23日,被告人杨某甲、姚某、易某及“小杨”窜至怀化市鹤城区中坡公园南大门下山处路边,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该处的电缆线230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300元。28、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杨某甲、姚某、易某及“小杨”窜至怀化市鹤城区中坡公园东大门下山处路边,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该处的电缆线280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800元。29、2015年3月2日,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小杨”窜至怀化市鹤城区中坡公园边城山庄处路边,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该处的电缆线260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600元。以上,被告人范某、易某、杨某甲各参与盗窃作案14起,其中被告人范某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911元;被告人姚某参与盗窃作案19起,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杨某乙参与盗窃作案8起;被告人陆某参与盗窃作案1起,财物价值人民币5911元。该院以被告人范某、杨某甲、姚某、杨某乙、易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陆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均系主犯,而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范某、杨某甲、姚某、杨某乙、易某、陆某对起诉指控其盗窃的事实及证据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杨某甲、姚某、杨某乙、易某、陆某盗窃的事实清楚,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六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证明抓获六被告人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2、麻阳桥隧养护所出具电缆被盗明细、被盗电缆的相关票据,证明大坡垴隧道、朝天坳隧道电缆被盗的事实。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姚某因犯盗窃罪,2014年7月1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8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陆某因犯抢劫罪,2004年5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3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某乙因犯盗窃罪,2013年2月5日被中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1年5个月;被告人易某因盗窃,2013年6月6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范某前科情况进行核实,未收集到其前科资料。4、证人顿开爱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份,有几名男子两次到其开设的废品收购店向其销售用火烧过的铜线,第一次重约40斤,第二次重约50斤。并有向小菊的证言予以印证,证人向小菊证明其看见丈夫顿开爱收购铜线、电线有两三次。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春节丽江家园两边的路灯都是亮的,但是过年后靠丽江家园这一边就没有亮了,听说是路灯线被人偷了,后面这边的路灯线断断续续的亮过,听施工单位说线补好以后又被偷了。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负责中坡公园的水电管理和维护,中坡公园的路灯线是2012年下半年布好的,正门到边城山庄的路灯线是2013年7、8月份布好的,这些路灯线一直在使用。证人贺某的证言,证明其负责鹤城朝天坳到大坡岭隧道的管理维护工作,从2013年开始,隧道的电线被盗过,工作人员进行补线恢复,隧道的电线一直是使用中的,保证隧道照明,应急电缆是保证停电后的临时供电,还有加强照明电缆、消防电缆等,被盗之前都是能正常工作的。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2日、2月15日16时左右、2月20日其在工作中先后发现丽江家园对面的马路边电缆线多次被盗,每次其都打电话报警。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1日、3月10日,其先后发现丽江佳园对面工地附近、澳海澜庭售楼部附近工地电缆线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警。证人唐某甲的证言,证明丽江家园附近、澳海澜庭附近的路灯电线于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5月期间多次被盗的事实。证人熊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2日6时至8时之间,怀化市鹤城区环城北路溆怀高速路两侧电缆线被盗约700米、电线处于使用状态的事实。证人唐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8日23时许至3月1日18时许,在中坡山东大门至办公楼之间的10根路灯的电缆线被盗。2015年3月2日19时30分许,中坡山边城山庄至中坡山公园办公楼位置处的300米电缆线被盗。证人龙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至2015年5月份期间,吉怀高速从怀化到岩门路段一共被盗了一、二十次电缆线。大坡岭、榆树冲、大坡垴、朝天坳等12个隧道都被盗过。5、被告人范某、杨某甲、姚某、杨某乙、易某、陆某的供述,六被告人分别供述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伙同“小杨”、“云总”等人,结伙在鹤城区溆怀高速连接线、吉怀高速朝天坳隧道内、大坡垴隧道内、中坡公园等地,多次盗窃电缆线。其中被告人范某、易某、杨某甲各参与盗窃作案14起,被告人姚某参与盗窃作案19起,被告人杨某乙参与盗窃作案8起,被告人陆某参与盗窃作案1起。同时有六被告人分别对作案现场的指认笔录及照片在卷佐证。6、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证明被盗财物的价值。并有被盗电缆的相关票据在卷佐证。7、提取笔录,证明2015年5月7日8时许,公安民警从鹤城区新街昌顺大酒店610房间依法提取美工刀一把及两条电缆线胶皮;从鹤城区城北叙怀高速连接线丽江家园右侧大桥下提取一堆红色、绿色、蓝色等多种颜色的电缆线胶皮。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民警于2015年5月7日依法从被告人杨某甲处扣押了美工刀1一把、从被告人范某处依法扣押了黑色电线胶皮2根(40米/根)、彩色电线皮一把。赃物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杨某甲、范某对其盗窃电缆线后剥出的电线胶皮进行了指认。8、辨认笔录,证明经公安机关主持混合辨认,被告人杨某甲指认出被告人范某就是与其、“娃娃”在鹤城区城北溆怀高速连接线上偷过四五次电灯线的人;顿开爱就是四五次收购其盗窃电线的人;姚某就是叫绰号叫“娃娃”的人。被告人陆某指认出被告人范某就是绰号叫“小四川”的人;被告人姚某就是绰号叫“娃娃”的人。被告人范某指认出被告人陆某就是绰号叫“贵州”的人;杨某甲就是绰号叫“胖子”的人;姚某就是绰号叫“娃娃”的人。被告人姚某指认出被告人杨某乙就是与其在怀化市鹤城区城北溆怀高速连接线上偷过2次电灯线的人。被告人易某指认出被告人杨某甲就是绰号叫“胖子”的人,其与杨某甲等人一起在鹤城区城北溆怀告诉连接线上偷过5次电缆线。9、现场测量检查笔录及照片,经公安机关实地现场测量,被告人姚某、范某、陆某在怀化市鹤城区溆怀高速连接线丽江家园对面公路桥头,盗窃溆怀高速连接线路灯电缆线数量是2根,距离22米,共计长度44米。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情况说明、现场示意图及相关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位置等概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杨某甲、姚某、杨某乙、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范某、姚某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盗窃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姚某、杨某乙、陆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告人易某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六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杨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舒 勇人民陪审员 王志双人民陪审员 郑延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向 丹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