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翁永斌与倪益伟、林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永斌,倪益伟,林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1748号原告翁永斌,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罗海仙,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萍萍,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益伟,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莉,女,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龙岩市烟草公司职工,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永斌与被告倪益伟、林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永斌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永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为4,825元,由原告翁永斌负担。审判员 卢 伟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段林杏(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