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马庆代与刘月军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代,刘月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850号申请人马庆代。被申请人刘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庆代诉被告刘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庆代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庆代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月军款项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