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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278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1年1月20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虞城县,现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李德功,商丘市梁园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某,男,汉族,1986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周孝忠人民陪审员  徐守良人民陪审员  吴长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尊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