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278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1年1月20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虞城县,现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李德功,商丘市梁园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某,男,汉族,1986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周孝忠人民陪审员 徐守良人民陪审员 吴长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尊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