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2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东方远东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剑豪毛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东方远东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张家港剑豪毛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3119号原告张家港市东方远东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金港大道172号。法定代表人颜楚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德恭,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家港剑豪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河头村。法定代表人陆栋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东方远东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剑豪毛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东方远东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东方远东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减半收取734元,由原告张家港市东方远东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钱丽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