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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小辉与邹东南、黄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辉,邹东南,黄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5民初412号原告刘小辉,男。被告邹东南,男。被告黄小红,女。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赖晓群,石城县赣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辉与被告邹东南、黄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斌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