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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民初字第6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汪慧倩与徐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慧倩,徐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字第619-2号原告:汪慧倩,女,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江西省彭泽县。委托代理人:檀盛林,东至县昭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徐东,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一路1230号柏树大厦B区二楼。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慧倩与被告徐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慧倩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慧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慧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汪慧倩承担650元。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汪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