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1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1民初503号原告贺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以明,新沂市双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会婷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以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某某诉称: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4月15日举行婚礼,2012年1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取名贺某甲,2007年12月26日生。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夫妻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夫妻关系长期不和,2014年11月19日原告曾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判决生效后,双方仍不能和好,为此原告再次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现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一子贺某甲由原告抚养,子女抚养费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王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4月15日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2007年12月26日生育一子贺某甲,2012年1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2014年11月19日,原告贺某某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新双民初字第00***号民事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现原告贺某某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坚持与被告离婚,致调解和好未果。另查明,双方之子贺某甲自双方分居以来一直在原告家生活。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本院到被告王某家走访调查,其母亲陈述双方分居已有年把时间,被告王某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对孩子依法享有探望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2014)新双民初字第00***号民事判决书及判决书生效证明、贺某甲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本院对被告王某母亲刘某某所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均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双方婚姻的基础,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本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本院调解和好未果,且双方均有离婚的意愿,故应准予离婚。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确定直接抚养人应当遵循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标准。本案中,考虑到贺某甲一直以来的成长环境及双方的抚养意愿,故本院确定贺某甲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被告王某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原告贺某某有协助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被告,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被告王某系农村居民,结合被告的实际情况及子女生活和教育的实际需要,本院确定被告应给付贺某甲的抚育费为每月4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直至贺某甲能独立生活为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贺某甲由原告贺某某直接抚养,但仍属原、被告双方之子。被告王某对贺某甲依法享有探望权。三、被告王某自2016年4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元,该款被告王某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分两次支付,直至贺某甲能独立生活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240元,本院退还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银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