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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田业成与王春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业成,王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申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业成,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春艳,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田业成因与被申请人王春艳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牡民终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业成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认定女儿田佳琦由其抚养严重违法,田佳琦明确表示愿意跟母亲王春艳生活,但法院没有按法律规定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原审判决王春艳承担孩子抚养费300元毫无根据;原审程序违法;原一审判决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其承担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进入再审。王春艳提交意见称,其没有能力抚养两个孩子,现在靠打零工每月仅挣一千多元,无能力拿更多的钱给田佳琦,以后条件好可以多拿点。综上,原审法院判决正确,田业成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本院认为,对田业成提出“原一、二审认定女儿田佳琦由其抚养严重违法,田佳琦明确表示愿意跟母亲王春艳生活,但法院没有按法律规定确定孩子的抚养权”的主张,经审查,原一、二审确定婚生女田佳琦由田业成抚养,是从双方当事人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综合考虑做出的判决;虽然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但王春艳还抚养其另一个女儿(一审时仅两周岁半),且田业成有抚养能力,因此,原审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并无不当。对田业成提出“原审判决王春艳承担孩子抚养费300元毫无根据”的主张,经审查,原审按黑龙江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的25%并结合王春艳生育二女的实际状况,判决由王春艳承担每月300元的抚育费;在本案听证中,王春艳称其没有固定收入,每月打零工挣一千多元,故综合以上情况,原审判决王春艳承担的抚育费标准较为合理。王春艳也表示以后有条件可以多给付抚育费,而且法律也规定,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可以另行起诉。因此,对田业成该项主张依法不予支持。至于田业成提出“原审程序违法、原一审判决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其承担错误”的主张,经审查,其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田业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业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钱大龙审判员 李仲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