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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学孟与李庆福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孟,李庆福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987号原告:李学孟。委托代理人:李春兴。委托代理人:蔡文付,茌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庆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孟与被告李庆福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孟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孟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李学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学孟负担。审判员  张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尉法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