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学孟与李庆福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孟,李庆福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987号原告:李学孟。委托代理人:李春兴。委托代理人:蔡文付,茌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庆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孟与被告李庆福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孟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孟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李学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学孟负担。审判员 张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尉法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