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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0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纪光胜与阿里甫·司马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纪光胜,阿里甫·司马义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02财保9号申请人纪光胜,男,汉族,1965年10月出生。被申请人阿里甫·司马义,男,维吾尔族,1967年12月出生。申请人纪光胜与被申请人阿里甫·司马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纪光胜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阿里甫·司马义在第二师三十一团的土地补偿金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阿里甫·司马义在第二师三十一团的土地补偿金5500元予以扣留,扣留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7年4月5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志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