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2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鑫金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宁市广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金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宁市广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民初252号原告深圳市鑫金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怀德货运中心A栋二楼。法定代表人江秀青。委托代理人钟鸣,广东首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常宁市广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宜阳工业园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孙方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鑫金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宁市广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鑫金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鑫金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深圳市鑫金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卫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雯娟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