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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凤芹与张雪山、付爱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芹,张雪山,付爱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刘凤芹,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杨卫东、姬战胜,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雪山,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付爱军,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凤芹与被告张雪山、付爱军借款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