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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易斌理与马奴古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斌理,马奴古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154号原告易斌理。被告马奴古么。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斌理诉被告马奴古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以无法确定被告的联系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斌理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斌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易斌理负担。审判长 何 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康长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