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易斌理与马奴古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斌理,马奴古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154号原告易斌理。被告马奴古么。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斌理诉被告马奴古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以无法确定被告的联系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斌理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斌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易斌理负担。审判长 何 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康长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