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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细发与王良友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细发,王良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169号原告:王细发。委托代理人:周佳咏,蕲春县漕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良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细发与被告王良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细发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细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细发负担。审判员  龚起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游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