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细发与王良友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细发,王良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169号原告:王细发。委托代理人:周佳咏,蕲春县漕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良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细发与被告王良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细发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细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细发负担。审判员 龚起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游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