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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骆生力与应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生力,应顺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1168号原告:骆生力。委托代理人:郭徐明,杭州市新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应顺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骆生力诉被告应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生力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生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生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骆生力负担。审 判 员 韩亚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杜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