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张琪与李来清、焦韶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琪,李来清,焦韶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张琪。被执行人李来清。被执行人焦韶琛。申请执行人张琪与被执行人李来清、焦韶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崆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琪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来清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案件款72094.08元,焦韶琛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案件款1284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来清、焦韶琛下落不明,确定的给付义务至今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李来清、焦韶琛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进行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来清、焦韶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被执行人李来清、焦韶琛下落不明。经对其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来清、焦韶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崆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李来清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琪案件款72094.08元,应缴纳案件诉讼费1200元、执行费981元;焦韶琛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琪案件款128400元,应缴纳诉讼费1800、执行费1826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琪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来清、焦韶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李来清、焦韶琛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孝平审 判 员 刘耀东代理审判员 朱冰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小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