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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民辖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厦门秦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万嘉世贸广场项目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厦门秦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万嘉世贸广场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辖终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东岭镇东岭街。法定代表人胡汉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秦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商务营运中心一号楼4层N单元。原审被告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万嘉世贸广场项目部,住所地漳州市九龙大道与新浦路交叉处。负责人黄爱民。上诉人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该案属于外脚手架劳务分包合同履行引发的合同纠纷之诉,而非原审法院认定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特别约定管辖法院,故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原审被告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万嘉世贸广场项目部无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作为本案被告。因此,本案被告住所地的确定应以上诉人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准,即泉州市惠安县。虽然本案讼争合同项下万嘉世贸广场项目所在地位于漳州市龙文区,但被上诉人诉求的内容为给付货币,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所在地确定,为厦门市湖里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厦门秦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万嘉世贸广场项目部均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按不动产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讼的工程漳州万嘉世贸广场位于漳州市龙文区,被上诉人厦门秦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丽萍代理审判员  林 莉代理审判员  王梓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艺云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所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诉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