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终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1480号上诉人:李英。上诉人李英不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1091民初97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英上诉称,2015年,因建设体育中心配套工程及“梦廊坊”文化产业园,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韩胜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韩胜营村委会)作出决定,以每人55平方米的标准向全体村民予以征地拆迁补偿,但韩胜营村委会拒绝向上诉人分配交付房屋,韩胜营村委会的决定侵犯了上诉人以集体所有权为基础的集体成员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上诉人李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本案中,上诉人李英要求被起诉人韩胜营村委会交付55平方米楼房居住,上诉人李英与被起诉人韩胜营村委会之间不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韩胜营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享有民主决策权利。故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于法有据,上诉人李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董聚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毕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