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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刑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刑事决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刘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5)鄂天门刑初字第0033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明,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被告人刘玉玲,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5)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明、刘玉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6年1月11日,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因需要对本案补充侦查,遂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同年2月10日,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于次日决定恢复本案的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5)308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决定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曾庆代理审判员  张国龙人民陪审员  李环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