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宗义与刘德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义,刘德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659号原告刘宗义,男,汉族,住高密市。被告刘德金,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宗义与被告刘德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6元,减半收取14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盛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