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1250号原告王某某,1956年8月2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张某某,1957年5月2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凤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玥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