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陈泽春、凌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陈泽春,凌惠平,龚利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399号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96号天集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5882894-3。负责人:辛武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泽春,男,1975年3月3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凌惠平,女,197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龚利兵,男,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陈泽春、凌惠平、龚利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陈泽春、凌惠平、龚利兵银行存款290637.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陈泽春、凌惠平、龚利兵银行存款290637.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万追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