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2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继棠、郑少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棠,郑少伟,郑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543号申请执行人李继棠,男,汉族,1964年7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郑少伟,男,汉族,1981年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被执行人郑燕芳,女,汉族,1982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少伟、郑燕芳的银行存款、收入3051872.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朝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钟妙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