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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2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继棠、郑少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棠,郑少伟,郑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543号申请执行人李继棠,男,汉族,1964年7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郑少伟,男,汉族,1981年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被执行人郑燕芳,女,汉族,1982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少伟、郑燕芳的银行存款、收入3051872.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朝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钟妙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