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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申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XX林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浑江发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林,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浑江发电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3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林,男,1946年10月30日生,汉族,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浑江发电公司职工,住白山市浑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浑江发电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光明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新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振倬,该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再审申请人XX林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浑江发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山民一立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林申请再审称: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浑江发电公司违背XX林意愿,编造病、伤、残鉴定,强行给XX林办理病退,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应予纠正。原审认定事实错误,XX林有了新证据,找到了相关文件规定后再起诉,不属于重复告诉,XX林的正当诉求应得到支持。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审错误裁判。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浑江发电公司辩称:XX林属于重复告诉,其诉讼请求已经过生效裁判处理。XX林的起诉超过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且1997年XX林已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浑江发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XX林自愿办理了退休手续。请求驳回XX林的再审申请,维护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浑江发电公司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本案中,XX林的诉求是要求补发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浑江发电公司因违法为其办理退休导致其工龄减少自1997年至今的相关劳动待遇,而该诉求已经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2009)八民一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及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白山民一终字第210-2号民事判决裁判,且该两份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XX林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属重复告诉,人民法院不应支持,故原审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妥。综上,XX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审判员 刘 忠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耿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