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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314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与被告洪某某和好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钟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